
为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力度,保护民营企业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联出击,针对近期办理的销售某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件,开展了侵权白酒集中销毁及罚金追缴项行动,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7500余瓶,并将罚金追缴完毕。
\n该案主犯胡某、李某发现某知名品牌白酒市场口碑和销量较好,为牟取非法利益,两人自2023年7月起伙从网上购买假冒该品牌的白酒,在江津区等地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2月案发,两人在8个月时间内销售假冒白酒达6600余瓶,剩余7500余瓶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及售出。
\n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酒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经调解,胡某、李某与该酒厂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考虑到二人积认罪悔罪,且全额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江津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胡某、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铁皮保温施工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地址:大城县广安工业区\n判决生后,胡某、李某主动将罚金缴纳完毕。为科学、绿色做好侵权白酒销毁工作,江津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随即联开展了集中销毁行动,7500余瓶侵权白酒耗时半天即无害销毁完毕。
\n下一步,江津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持续为维护市场诚信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法权益贡献力量。
\n重庆法治报记者 朱颂扬
\n原标题:江津区人民法院:两男子销售假冒白酒 被判有期徒刑并罚金
斗彩花卉酒杯,清嘉庆,高4.4厘米,口径6厘米,足径2.4厘米。 杯撇口,深腹,矮圈足。外壁以斗彩为饰,绘山石、兰花等内容。足底署“大清嘉庆年制”三行六字篆书款。 这种造型与纹样的小杯是对康熙十二月杯简化的结果,是乾隆朝不再生产十二月杯以后的一种替代品,从嘉庆朝到宣统朝都有烧造,其造型、纹饰大体一样。由于其纹样多为兰花、山石,故也称斗彩兰石酒杯(或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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