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股(室)、城管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队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市管理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配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工作,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三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吃苦耐劳,任劳任怨。
(三)文明值勤,积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身作则,做城市文明的带头人。
二章 聘 用
四条 三元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招聘、培训、考核、辞退等工作,履行对城市管理协管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员的招聘条件:
1.三明市区户口,常住人口,年龄20至35周岁,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城管工作,身体素质够硬,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前科。
3.大学科以上学历、复退军人,有驾驶证,市政工程管理、园林、环保、财务类业毕业生和有城市管理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的招聘办法
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履行劳动部门用工程序。实行劳务派遣制,期限3年,试用期为2个月。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对试用期满后的城市管理协管员予以续聘或解聘。
七条 新招聘的城市管理协管员须接受法律法规和城管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章 待 遇
八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待遇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资。由基本工资、特岗津贴、工龄工资、星级工资、考核奖、业技术职称、加班费(含夜间值班)、伙食补助。基本工资按局标准执行,星级工资、考核奖依据每季度考评情况发放,享有年终综绩考核奖。试用期内,按在岗工作实际月份标准享受考评奖金。
(二)加班。协管人员工作日、休假日加班,按《三元区城市管理局系统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标准(2022年)》中城管大队协管员标准执行。
(三)服装。统一着制式服装,统一佩戴城市管理执法协管员帽徽、胸徽、臂章、肩章、领花等标识。
(四)奖励补助。协管人员协助办理案件、建筑垃圾不落地布斗、广告设置登记办理按《三元区城市管理局系统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标准(2022年)》中城管大队协管员标准执行。
(五)五险一金。试用期内单位不予缴纳“五险一金”。
(六)食堂补助。按照标准均摊每月打入工资卡中,试用期、待岗人员不享受。
(七)工会待遇。按照工会文件精神执行,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四章 职 责
九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执行勤务实行“定点定岗、定人定责”的管理模式。
十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按所在局各股室、各中队工作职责协助城市管理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五章 管 理
十一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二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同义务,积完成工作任务。
六章 考 勤
十三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重视考勤请假意识,按照本办法执行病事假纪律。
(一)申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设备保温施工不扣发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从2个月开始按我区低工资标准计发,应缴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回岗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同。
(二)申请事假。请事假超过1天扣发30元。连续事假超过15天以上20天以下,按我区低工资标准计发,应缴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理。连续事假超过21天以上30天以下的,停发一个月工资,应缴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理。连续事假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停缴“五险一金”,并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劳动同。
七章 考 核
十四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纳入三元区城市管理局绩管理,实行季度绩考评和年度绩考评并行,绩考评结果与工资挂钩,季度考评成绩纳入年度考评。
(一)季度考评
1.考评对象: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全体协管员。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1)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个人基本资料;2)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社保证、居住证等个人身份信息;3)基因、指纹、声纹、掌纹、面部识别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4)个人信息账号、IP地址、个人数字证书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4)个人健康生理信息;5)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工作经历、成绩单等个人教育工作信息;6)银行账号、口令、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信息、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虚拟财产等个人财产信息;7)通信记录和内容、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个人通信信息;8)通讯录、好友列表、群列表、电子邮件地址列表等联系人信息;9)网络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个人上网操作记录信息;10)硬件序列号、软件列表、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等设备信息;11)定位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经纬度等个人位置信息;12)婚史、宗教信仰、取向、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其他信息。
2.实施办法:各中队、股室(含行政服务窗口、数字城管中心)协管员由各中队长、股室负责人按照“优秀、良好、格、不格”四个等次进行荐,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考评结果报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
3.荐比例:比例按照荐优秀等次的人不超过各中队、股室(含行政服务窗口、数字城管中心)参加考评总人数的30%;良好等次的不超过参加考评总人数的50%;格及以下等次的不超过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0%。各等次比例采取“四舍五入”办法,各中队按实际考评人数核定比例,各股室(含办公室、安办、两违办、案件中心、执法监督股、市容股、物业股、行政服务窗口、数字城管中心)按实际考评人数总数核定比例。
4.时间安排:每季度考评工作应于当季度末完成并上报荐结果至考评小组。
5.谈话了解:各中队、股室荐绩考评结果,局考评小组应对个别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深入了解本季度履职尽责情况。
6.存在以下情况不参与季度考评:
(1)在职在岗未满试用期的。
(2)本季度存在处理处罚的。
(3)本季度旷工1天的。
7.在职在岗未满1年的,不得荐为优秀等次;在职在岗未满半年的,不得荐为良好等次。
(二)年度考评:
1.考评对象: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全体协管员。
2.实施办法:各中队、股室(含行政服务窗口、数字城管中心)协管员由各中队长、股室负责人按照“优秀、良好、格、不格”四个等次进行荐,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考评结果报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
3.荐比例:比例按照荐优秀等次的人不超过各中队、股室(含行政服务窗口、数字城管中心)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0%;良好等次的不超过参加考评总人数的50%;格等次的不超过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5%,格等次以下的不超过参加考评总人员的5%。各等次比例采取“四舍五入”办法,各中队按实际考评人数核定比例,各股室(含办公室、安办、两违办、案件中心、执法监督股、市容股、物业股、行政服务窗口、数字城管中心)按实际考评人数总数核定比例。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荐为优秀等次:
(1)在职在岗未满一年的。
(2)季度考评定档优秀等次少于2次的。
(3)违反城市管理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考勤规定以及被通报批评或者受处分处理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失信行为的。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荐为良好等次:
(1)在职在岗未满半年的。
(2)季度考评定档良好等次少于2次的。
(3)违反城市管理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考勤规定以及被通报批评或者受处分处理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失信行为的。
存在以下情形直接确定为不格等次:
(1)严重违反城市管理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违反廉政纪律,吃拿卡要被查实查处的。
(3)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周期的一半的
(4)工作态度蛮横无理、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单位形象受损的。
(5)在重大时刻、关键时期拒服从组织安排或诿扯皮、敷衍搪塞、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实查处的。
(7)违规使用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造成不良影响的。
(8)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失信纪律,拒不配改正处理的。
4.时间安排:年度考评荐工作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
5.谈话了解:各中队、股室荐绩考评结果,局考评小组应对个别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深入了解本年度履职尽责情况。
十五条 年度实行考评不格淘汰管理制度,对连续二个季度考评等次为不格的协管员实施淘汰。
十六条 建立城市管理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八章 奖 惩
十七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季度考评、年度考评中获得等次的人员按照《三元区城市管理局系统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标准(2022年)》中城管大队协管员标准执行。
十八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违纪违规情况,应当予以处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以下处罚:
(一)诫勉谈话。协管员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执法监督股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者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取消当季度考评;
(二)待岗学习。协管员发生违纪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予以待岗1-3个月处理,培训考核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待岗期间按三元区低工资标准核发工资)。
九章 解除劳动关系
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可与城市管理协管员解除劳动同。
二十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对连续二个季度考评等次不格或年度考评不格的协管员予以辞退。
(二)暴力执法,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开除。
(三)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给执法相对人通风报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予以开除。
(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出现3次旷工的),或个人不当言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同证明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邮箱:215114768@qq.com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的城市管理协管员,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服装并交还相关证件后,方可办理手续并退返装备服装押金300元。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单位不予结算工资,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九章 附 则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元城管局〔2019〕67号《协管员岗位和星级工资考评办法》、元城管局〔2020〕95号关于《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梅城管局〔2021〕14号《梅列区城市管理综执法大队协管队员绩考核管理办法》废止。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元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